您的位置:首页>专题专栏>公益诉讼

守护绿水青山:两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时间:2022-04-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两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判决生效,法院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

        

曾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0年4月至10月,曾某某为实施农业土地复垦项目,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雇佣他人在融水镇红光村鲤鱼岩旁边的特殊灌木林地开采土方,挖掘机在取土时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经鉴定,曾某某取土共计非法占用公益林地0.8505公顷(12.7575亩)。

     融水县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就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曾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6000元,判令曾某某造林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并承担本案设计费1000元。

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3年至2017年期间,李某某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的情况下,雇佣他人砍伐融水镇西廓村覃洞山林地植被,使用炸药爆破、勾机打碎等方式,非法占用公益林地1.5559公顷(23.3385亩)进行采石,严重破坏林地生态资源。

     融水县检察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经起诉,法院判决李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承担造林及抚育管护费39297元和本案设计费1000元。

     融水县检察院积极履行公益监督职能,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形成追责合力,进一步加大违法犯罪成本,最大化维护受侵害的公共利益。在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同时,确保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