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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能动履职,支持起诉为农户追讨红薯货款

时间:2022-03-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近期,由融水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办理的廖某等401人诉广西方旭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红薯货款纠纷一案,401份民事判决书已经分别送达到各位当事人手里,融水县人民法院全部支持原告要求支付红薯货款的诉讼请求,被拖欠的红薯货款有着落了!

    2021年9月,融水检察院干警在下乡办案中了解到广西方旭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农民红薯货款,在深入调查之后发现,该公司与同练乡、滚贝乡、白云乡和杆洞乡4个乡镇1000多户农民签订《种植收购合同》,红薯收购之后迟迟未付货款,至今仍欠农户红薯货款80余万元,群众反应强烈,极大影响政府公信力。

                        

本次支持起诉案件中,最小的案件标的为52.40元,最大的案件标的是9150.20元,因本案存在案件标的不一、证据收集难、诉讼成本高和群众法律意识薄弱等诸多问题,导致很多农户不愿起诉、不能起诉。

为解决农户后顾之忧,深入开展“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维护红薯种植农户自身合法权益,融水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行支持起诉职能,多方收集证据材料。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农户统一委托各村委支书作为诉讼代理人。202111月,融水县人民检察院向融水县人民法院移送支持起诉案件401件,案件所涉及金额高达458169.68元。融水县人民法院四荣法庭分别于2021128日、17日开庭审理,融水检察院检察官出庭宣读支持起诉书。

                    

下一步,我院将跟进监督法院对该401件案件的执行情况,根据法院的执行情况决定余下1000余件农户追讨红薯货款支持起诉情况。

   融水县检察院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急群众所急,坚持依法能动履职,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将民事支持起诉职能惠及更多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