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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办实事】:检察公益诉讼促29.3吨固体 废物被清理

时间:2021-09-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融水苗族自治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江某某等六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一审宣告判决,江某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余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并处六千元至一万元的罚金。

               

融水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江某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融水镇东华村达洞屯周背拱焚烧废旧电容提炼金属铝贩卖获利,产生固体废物29.3吨。经广西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中心鉴定,江某某等人焚烧的废旧电容含有毒物质多氯联苯,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10多氯(溴)联苯类”危险废物,其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且焚烧产生的固体废物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危险。融水县检察院依法对江某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予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

                

在起诉审查阶段,融水县检察院本着“节约司法资源,诉前实现公益保护为最佳司法状态”的监督理念,主动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沟通交流,多次就固体废物的污染鉴定、处置方案、费用承担等方面交换意见。江某某等人也深刻认识到其非法焚烧废旧电容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交纳了17.93万元的固体废物处置代履行费用。经柳州市融水生态环境局委托,柳州金太阳工业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对29.3吨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并对堆放固体废物的土地进行平整修复后恢复原貌,消除公益损害危险。

               

该案系融水县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也是首例固体废物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理,再次体现检察机关“公益守护人”的使命和担当。融水县检察院将继续立足法律监督定位,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为服务推进融水县生态文明建设、守护秀美融水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