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将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使用
就能轻松躺着赚钱
真的有这种好事吗?
法律意识淡薄
贪图一时之利
竟成为了犯罪的帮凶
……
检察官说法
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合被告人吴某的认罪态度、犯罪事实、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出判决:
一是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9000元。
二是追缴被告人吴某违法所得9011元,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丨西山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