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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饮酒驾驶电动车,小心成为阶下囚—融水首例醉驾电动车案

时间:2021-09-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我县醉酒驾驶案件的日益攀升,惩治和打击危险驾驶行为也已经成为新的常态,酒后驾驶机动车系违法行为大家均耳熟能详,但酒后驾驶电动车被判刑可谓未有先例。今天就来给大家说一个就发生在我们融水县城身边的酒后驾驶电动车被判刑的案例:

   20208月,韦女士在融水县城闺蜜家吃饭饮酒后驾驶一辆绿佳牌二轮电动车,在途径融水县融水镇大南街时,被正在执勤的交通民警拦截检查,经过现场对韦女士使用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发现其呼出的气体酒精含量达到了130mg/100ml。民警将韦女士控制到融水县人民医院抽血检测,鉴定结果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130.72mg/100ml,韦女士确已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到融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融水县法院以韦女士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对其判处了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的处罚。

看完案情,大家会不会惊叹,原来饮酒后驾驶电动车真的是要被判刑的。我们常说的喝酒后不能开车,醉酒开车会构成犯罪,那么我们日常所驾驶的电动车是否算得上日常普法宣传里的机动车呢?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又会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

问题一:电动车也属于机动车吗?

融检君: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认为电动车是有可能属于机动车的。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使用的电动二轮车基本可以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电动自行车”我们熟称为电单车;另一种则是“摩托车”实为机动车。

依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规定,这两种类型的电动车可以以以下规定进行划分:

(一)“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应大于20km/h,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kg,并且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

(二)“轻便摩托车”无论采取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力总和不大于4kw

(三)“普通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内燃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ml、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4kw

本案中韦女士驾驶的绿佳牌二轮电动车,但其标准属于二轮轻便摩托车,是机动车。

    在交通法规中,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与其他机动车一样,其必需要取得DEF类驾驶证才可上路,否则都属于无证驾驶。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随着对电动车管理越来越规范,在我县范围内,交管部门对于新购买的电动摩托车进行统一上牌管理,符合上述标准的电动车都必须依规上黄、蓝色号码牌照,并发放的机动车行驶证。由于历史原因,至今我县仍存在很多保留着绿色牌照的电动车,且都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按照现今越来越严格的标准和规定,对此类电动车是必然要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此类车符合上述认定的标准应当认定为机动车,必须持证驾驶,一旦违法被查,必将接受严惩。

问题二:如果醉酒开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会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

融检君:最高可能会被关押到看守所拘役六个月,最高可能被判处罚金五万元,以及留下一个犯罪分子的案底伴随终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广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根据具体情节情况,对行为人处拘役刑(16个月),并处罚金刑(二千至五万元人民币)。

依照法律规定,本案中的韦女士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72mg/100ml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她无证驾驶电动车(机动车),以及综合考虑驾驶人的情况,对韦女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的处罚。

通过和大家分享完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这就是一个简简单单的醉酒驾驶电动车被罚的案件,但它同时也是一个普遍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它也是近年来在融水第一起因为驾驶电动车而被刑事处罚的案例。以前融水人常说“开电动车出去喝点酒没有事的,交警不抓电动车的。”可是现在真真实实的案例就摆在大家面前,把这个谣言击得粉碎。从此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电动车也不能开!

我们融水县是百节之乡,也拥有“醉美苗乡”的美名,我们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热情好客,对于饮酒存在着悠久的风俗文化背景,但遵法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安全出行,拒绝酒驾,让我们共建一个平安美丽的融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