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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用闺蜜身份证骗领信用卡透支领刑五年

时间:2020-11-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黄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退赔所欠各银行透支款。

基本案情:2018年年初开始,黄某某捡拾到其闺蜜张某某的身份证,不但不归还,为满足个人私欲,用该身份证在各银行信用卡代办点和网上联系代办方式陆续办理五张不同银行信用卡,骗领得手后利用该五张信用卡不断肆意地进行刷卡、套现、透支,用于个人消费和赌博活动,截至2018年12月28日五张信用卡已透支累计欠款91857元,逾期不能归还。

判决认定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在没有还款能力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信用卡资金用于个人奢侈消费和赌博,造成透支款不能归还的严重后果,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规定,黄某某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综合本案案情、社会危害,考虑黄某某认罪认罚、取得张某某谅解等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检察官释法说理:为维护金融秩序,国家严厉打击金融诈骗犯罪。黄某某贪图享乐,追求奢靡生活,胆大妄为,冒用他人身份骗领信用卡进行透支挥霍消费,陷入犯罪的深渊无法自拔,最终也为自己以身试法恶行付出代价。首先,以此告诫其他试图利用信用卡从事危害经济金融秩序、损害群众利益违法犯罪分子切莫存侥幸心理,趁早打消邪念和及时刹车。其次,提醒广大公民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遗失、被盗身份证等证件一定要及时挂失或者注销,一旦发现银行账户等重要个人信息存在异常,及时到正规银行网点查询确认或者向有关机关备案、报案。再者,银行工作人员办理开卡业务中也一定要加强信息核对,确保人证合一、真实一致,一旦发现有冒用他人身份办理信用卡情形,及时报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安全联动机制,共同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为“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