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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检察机关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增殖放流活动

时间:2020-10-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8.7万尾鱼投放融水母亲河

——记融水检察机关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执行增殖放流活动

 

8月29日,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和睦镇古顶村腊蛇码头,由名非法捕捞水产品涉案人员掏钱购买的8.7万尾鱼被投放到融江河中。这是融水县检察院联合该县农业农村局、和睦镇政府等开展的检察公益诉讼助力增殖放流活动。增殖放流活动由县渔政站专业人员验证,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并监督,融水电视台记者全程跟踪报道。

今年禁鱼期,吴某、吴某某两人非法使用电拖工具在融水县和睦镇古顶村龙和屯融江水域对野生鱼类进行非法捕捞,渔获野生杂鱼达61.8公斤,严重损害了融江渔业生态资源和生态平衡。两个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后,融水县检察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依法对两名嫌疑人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根据.......,要求两人承担渔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30585元。

此次增殖放流活动投放的8.7万尾鱼中包括桂花鱼、鲤鱼等十多个品种,从鱼苗到多年成鱼共计二百六十余公斤本次公开增殖放流活动,使该融江河段遭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同时通过宣传,使广大群众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做生态文明建设的行动者。

这也是融水县检察院首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律链条: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明确规定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