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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五年检察工作报告

时间:2021-12-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197日在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 吴旭莹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自治县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工作回顾

 

过去五年,我院在自治县党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在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协、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自治县党委、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较好完成了“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总体目标,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一、坚持为大局服务,积极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一是全力抓好脱贫攻坚,选派六名干警担任驻村工作队员,组织全院干警做好结对帮扶,支持34.45万元给基层用于发展产业、加强基础建设等,联系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脱贫,为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申请到各级司法救助金54.5万元。我院获评融水县2018年度脱贫攻坚先进集体。二是积极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依法打击金融领域各类犯罪,批捕1330人、起诉1432人。三是服务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依法起诉破坏生态环境犯罪506638人,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96件。通过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促进《融水县域内河道采砂规划》的有力执行,督促侵权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3.06万元,督促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投入1050万元用于环境污染修复。因在检察环节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效果好,获评柳州市2019年度贯彻新发展理念奖先进集体。

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责,依法严惩各类刑事犯罪。五年来,共依法批准逮捕刑事案件7751320人、不批准逮捕153451人,依法提起公诉16572560人、不起诉104216人。深入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批准逮捕涉恶犯罪案件428人、提起公诉740人。通过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有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切实提升群众安全感。

积极推进反腐败斗争。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反腐倡廉决策部署,主动服务反腐败工作大局。自侦部门转隶前,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1823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80万余元。自侦部门转隶后,加强与监委协作配合,形成反腐合力。2018年以来,受理监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 1415人,依法起诉1010人。

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司法办案。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院坚持疫情防控和司法办案两手抓,提前介入涉疫案件23人,立案监督12,依法起诉涉野生动物保护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4160人;利用“三远一网”远程提审310 次、远程庭审 105次、远程送达法律文书310

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犯罪,提前介入1件,批准逮捕59人、提起公诉22人。加强对涉民企的民事诉讼活动监督,向法院发出5件与民企有关的再审检察建议。

二、聚焦主业谋发展,不断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发展

认真做好刑事检察工作。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0年认罪认罚适用率为93.01%,高于全区平均适用率。积极优化案-件比,2020年案-件比为1:1.072,低于全区平均值。加强刑事立案监督,监督立案49件、监督撤案35件,监督立案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人数87人。加强侦查活动监督,提前介入刑事侦查活动29次,纠正漏捕60人、纠正漏诉54人,书面监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情形50件。加强刑事审判活动监督,依法提出抗诉并获法院采纳2件。加强刑事执行活动监督,纠正违法情形13件,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8694人。

认真做好民事检察工作。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精准监督为导向,进一步更新监督理念,全面加强民事检察工作。五年来,民事检察监督共立案59件(其中对民事生效判决结果监督案件43件、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8件、对审判过程中违法监督6件、支持起诉2件)。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3件,发出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检察建议4件,发出审判程序中违法检察建议4件,法院全部采纳并进行再审改判和纠正违法执行程序,取得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认真做好行政检察工作。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积极开展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活动,对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立案监督4件(其中对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监督并提出监督检察建议2件,法院全部采纳并整改;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监督2件)。办理对行政机关不当履行职责的监督案件23件,向被监督机关提出检察建议23件。

认真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常规领域问题,持续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公共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新型公益受损领域,认真履行习近平总书记“检察官是公共利益的代表”的神圣使命,切实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五年来,公益诉讼共立案122件(其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1件、行政公益诉讼案121件),案件涵盖公益保护全领域。共发出检察建议65件,向法院提起诉讼1件,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执行完毕。20192020年,公益诉讼立案数连续两年全市第一、全区前三。

三、坚持深化改革,以高度政治自觉抓好各项改革工作

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扎实推进以落实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全面推行检察官员额制,协调落实检察人员职业保障政策。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制度,五年来入额检察长、副检察长共办理各类案件758件。

全力支持监察体制改革。坚决拥护、全力支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高度的政治自觉配合做好反贪、反渎和预防等三个部门的职能、机构、编制划转和人员转隶以及案件线索清理和行政装备移交工作。

扎实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和其他检察改革。按照内设机构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改革要求,坚持机构精简和职能优化相结合,将原有的11个内设机构改革整合为5个内设机构。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真实施“捕诉一体化”改革,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把“案-件比”作为检察监督办案科学管理的核心指标。

四、狠抓自身建设,着力建设过硬检察队伍

坚持政治建检。坚持把政治建设放在第一位,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以开展“两学一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等教育活动为抓手,持续抓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贯彻。狠抓党建工作,促进检察与党建融合发展。认真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效防止发生涉检舆情事件。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抓好巡视巡察和各类督导、督查反馈意见的整改。

坚持从严治检。坚持严管队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主体责任,以永远在路上的韧劲深入推进纪律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制定、落实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开展全面从严治检“五查五整顿”专项行动和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常态化开展党纪党规学习、谈话提醒、警示教育和纪律作风督查,加强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强化内部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组织填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30件。五年来,没有在编干警因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

坚持素质强检。坚持把队伍素质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通过学习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案件办理等方式不断提升检察人员履职能力和法律监督水平。五年来,组织干警参加各类培训1600余人次,有16件案件获上级检察院评为精品和优秀案件,有5名干警在业务竞赛中获评为业务标兵和业务能手,因办理个案成绩突出获上级检察院记功11人次。

五、坚持强基固本,扎实推进检务保障和智慧检务建设

加强检务保障工作。坚持把检务保障作为基础性工作来抓,完成了12309检察服务中心办公用房装修、办公设备配置及升级建设以及办案工作区升级改造,建成了集会议、阅览、荣誉展于一体的多功能党员活动室,积极推进检察听证室建设。

积极推进智慧检务建设。实施科技强检战略,大力推进检察信息化建设。在自治县党委和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投入253万元在全市检察机关率先建成了远程提审、远程庭审系统。该系统自201910月投入使用以来,极大降低了司法成本,特别是在常态化疫情防控背景下确保办案安全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作用。

六、主动接受监督,深入推进阳光检务建设

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向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10次,认真执行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配合人大视察组视察检察工作7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开放日活动、案件质量评查、公开听证、征求意见座谈会等活动18次。认真抓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的整改工作。

持续深化检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公正。五年来,向社会发布重要案件信息36条,公开生效法律文书1693份、程序性信息2827条,编发融水检察官方微信768期。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受理辩护人申请阅卷427人次,申请调取证据材料3人次,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52人次。

各位代表,过去五年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最根本的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掌舵领航,最关键的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五年来,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工作有力监督,自治县人民政府大力支持,自治县政协加强民主监督,全县党政机关、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给予极大关心、支持和帮助。在此,我代表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表示诚挚的感谢!

我们深切体会到,做好检察工作,必须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谋划和推进工作,强化担当、主动作为,切实担负起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强化检察监督主责主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坚定理想信念为根基,全面建设一支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检察队伍。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一是立足检察职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还不够精准;二是法律监督的能力、效果有待进一步提升;三是检察队伍的思想观念、素质能力还不完全跟上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发展。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今后五年主要工作任务

 

“十四五”时期我院检察工作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总体要求,优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法律监督格局,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提升法律监督能力为主线,加强基层组织、基础工作、基本能力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检察工作自身高质量发展,为奋力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的融水篇章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今后五年,我们主要突出抓好以下五大工作:

(一)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积极投入更高水平的平安建设,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从严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污染环境、危害安全生产等犯罪;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依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二)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一是做优刑事检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健全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积极发挥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作用,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监督,强化刑事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加强职务犯罪检察工作。二是做强民事检察。精准开展民事裁判结果监督,强化民事审判程序和审判人员违法监督,深入推进民事执行监督。三是做实行政检察。加大行政生效裁判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力度,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加强对行政非诉执行的监督。四是做好公益诉讼检察。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以及涉及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推动落实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规范拓展案件范围,积极创新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机制。

(三)持续深化各项改革。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健全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分类招录、管理、保障制度,落实检察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深化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强化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建设。

(四)进一步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旗帜鲜明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常态化开展检察队伍教育整顿,持续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完善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健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常态长效抓好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落实。突出抓好队伍素质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检察人员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

(五)更加真诚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理念,自觉接受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治县政协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主动、真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持续深化检务公开,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知晓度,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各位代表,“十四五”时期,我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自治县党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求真务实、砥砺奋进,为奋力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的融水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本报告中的有关用语解释或说明

 

1.“三远一网”:“三远”指远程提审、远程庭审、远程送达,“一网”指检察专网,主要应用于司法办案。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制度。

3.-件比: 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