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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门口的检察听证会

时间:2021-10-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真没想到,检察机关把听证会开到了我们群众家门口,不用到百公里之外的县城,就能向政府和司法机关反映我们的意见20211013日,在融水苗族自治县洞头镇甲朵村召开的检察听证会结束后,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对检察官如此说到。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中发现,该县洞头镇甲朵村民邓某现、邓某忠,非法捕杀野生蛙类涉嫌非法狩猎罪,虽因犯罪情节轻微未被起诉追究刑事责任,但构成行政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在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作出后5个月的时间内,相关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未对邓某现、邓某忠非法狩猎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存在行政不作为。该县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邓某现、邓某忠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身患残疾,家庭经济较为困难。类似邓某现、邓某忠的案件较多,如果检察机关为了监督而直接监督有关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很可能造成其返贫,不利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着力深化检务公开,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同时,实现对违法当事人罚当其责和警示教育。1013日,融水县检察院深入洞头镇甲朵村,现场召开加强履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行政检察监督公开听证会。听证会邀请自治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洞头村法律顾问作为听证员,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洞头镇人民政府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邓某现和邓某忠参加听证。甲朵村委班子、驻村工作队员、护林员以及群众代表应邀参加旁听。听证会由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何勇军主持。

                                

   

  听证会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就案件争议焦点和听证问题进行充分阐述,在主持人的引导下,向在场旁听的群众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违法后果。当事人邓某现和邓某忠对其违法行为、家庭经济情况作了说明,对承担行政责任提出自己的意见。听证员对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及违法当事人提问后进行讨论、评议,一致认为,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邓某现、邓某忠进行处罚,鉴于其违法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意不大,综合考虑其家庭经济情况,建议行政机关从轻减轻处罚。最后,融水县检察院组织在场人员集体学习行政检察监督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宣传检察机关行政检察监督职能。融水县检察院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听证评议意见,就本案依法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

   

                  

   

  

  本次听证系该院首次在办公地点之外召开检察听证会,得到了参会人员的一致好评。检察听证进乡村既推动了案件有关问题的解决,又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还现场开展了法律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进一步拉进了人民群众和司法机关的距离。融水县检察院将持续深化行政检察公开听证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为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