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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工作方案

时间:2020-11-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力,切实提高案件执行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我县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县委政法委领导下,成立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全县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工作,成员名单如下:

 长:范家荣  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    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副组长:姚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员:莫东军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赵志富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陈亚明  县公安局副局长

黄晓东  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相关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法院执行局主任由黄晓东兼任

二、建立会商机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移送、立案侦查、起诉及审判过程中遇到需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县政法委召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会商。县法院执行局、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加强沟通协调,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案件会商会议。

三、工作流程

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除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流程移交之外,为加快办案速度,提升司法效率,该类型案件统一由县法院执行局进行筛查和证据材料的初步收集。

2、如县法院执行局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及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接受材料后,应出具接受材料回执,并在7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该决定应书面通知县法院执行局。

3、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侦查工作。对人民法院移送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及补充侦查;移送的材料中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的,应当进行转化,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重新调查、核实相关证据等,人法院应当予以配合。

4、人民法院认为接受移送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建议予以监督,人民检察院应依法进行监督。

四、工作要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根据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桂高法【2019】19号)的文件精神,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有效维护司法权威

 

 

 

 

中共融水苗族自治县政法委员会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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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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