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力,切实提高案件执行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我县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县委政法委领导下,成立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全县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工作,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范家荣 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朱 滨 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副组长:姚 松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成 员:莫东军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赵志富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陈亚明 县公安局副局长
黄晓东 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相关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法院执行局,主任由黄晓东兼任。
二、建立会商机制
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移送、立案侦查、起诉及审判过程中遇到需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县政法委召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会商。县法院执行局、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加强沟通协调,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案件会商会议。
三、工作流程
1、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除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流程移交之外,为加快办案速度,提升司法效率,该类型案件统一由县法院执行局进行筛查和证据材料的初步收集。
2、如县法院执行局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及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接受材料后,应出具接受材料回执,并在7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该决定应书面通知县法院执行局。
3、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侦查工作。对人民法院移送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及补充侦查;移送的材料中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的,应当进行转化,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重新调查、核实相关证据等,人法院应当予以配合。
4、人民法院认为接受移送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建议予以监督,人民检察院应依法进行监督。
四、工作要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根据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桂高法【2019】19号)的文件精神,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有效维护司法权威。
中共融水苗族自治县政法委员会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8日 2020年11月18日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2020年11月18日 2020年11月18日